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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会简介
    为适应在政府机构改革及职能的转变,加强农机行业内部的交流及信息传递等活动,根据广大农机生产、流通企业的要求,宁夏农机鉴定技术推广站牵头于20033月会同宁夏润通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吴忠开元配件有限公司、银川拖拉机厂、宁夏大众工贸公司、宁夏吴忠雄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青铜峡市鑫源农机有限公司、宁夏同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宁夏农机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陶乐县农业机械厂等发起单位筹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生产、流通协会”,并于2004618日在宁夏银川市瀛海大酒店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宣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生产、流通协会”正式成立

    宁夏农机生产、流通协会的成立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区农机事业的健康发展,繁荣我区农机工业和农机流通市场,加强我区农机科研、生产、流通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合作与支持,发掘利用国内外、区内外农机领域市场与技术信息,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状况与会员单位集中性的意见,配合政府整治我区农机生产、流通市场秩序,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农机生产流通企业交流合作,互相帮助,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农机生产流通企业避免恶性竞争,并着重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及市场和技术信息帮助。

    协会现有单位会员48家,个人会员105人。

二、组织机构

名誉会长:刘卉、潘景林

会长:王洪兴

副会长:马利华、马进虎、马恩亮、王宇红、包立新、海云、刘瑞轩、李万珍、李玉良、李洪文、张自斌、张举、杨克勤、林振华、高英 、吴培君

常务理事:马利华、马进虎、马恩亮、王宇红、王洪兴、王建国、尹京生、包立新、海云、刘瑞轩、李才成、李万珍、李玉良、李洪文、张自斌、张举、杨克勤、吴培军、林振华、姜绪荣、高英、程岚 

秘书长:程 
  
协会下设办公室及信息中心、生产分会(会长林振华)、流通分会(会长阎刚)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生产与流通协会章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生产与流通协会章程

(2004年4月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机生产与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批准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的,从事农机科研、生产、经销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协会的英文译名为NingXi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nufacture &marketing (NXAAMMM)。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法规,通过协会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等活动,充分发掘我区农机行业的人力、物力及市场资源,使会员单位或个人及时获取国内外、区内外农机领域市场与技术信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贯农机产品标准,教育引导企业和个人自觉维护农机市场秩序,为营造平等竞争、优势互补、活跃有序、高效繁荣的农机市场环境而努力,推动我区农机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接受自治区农牧厅(以下简称农牧厅)和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5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定期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区内外农机领域中各种经济技术信息、经验及市场动态;

    (二)举办与业务有关的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培训业务人员;

    (三)反映会员之间的业务情况和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共性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会员解决有关问题及困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和要求,对会员技术和经营合作业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指导,在国内外建立广泛的联系和交往,组织会员在国内外参加和开展与业务有关的活动,大力推动我区农机事业的发展;

    (五)协助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组织技术力量帮扶民营农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协调处理会员之间及区内外之间农机贸易的矛盾纠纷。

    (六)制定行业公约;

    (七)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凡有能力从事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农机系统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它关心或有志于我区农机事业发展的各团体和个人,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承担本协会的义务和责任,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均可入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会员应具备有从事农机行业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审查(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签批;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交流、培训、宣传等活动;

    (三)享用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咨询和服务;可免费获得本协会所掌握的国内外、区内外关于农机领域中各种技术情报、标准资料信息检索;可免费获得本协会所掌握的国内、区内政府部门有关农机领域中,产业政策调整信息;免费在本协会网站刊登半年广告;

    (四)由协会理事会提出协会工作意见或政府有关农机生产与流通方面的工作建议议案;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与社会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配合协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不服从协会协调管理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牧厅和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到会的理事提交本人书面意见视同到会参加。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农牧厅和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农牧厅和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的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组成。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工作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商讨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由会长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副会长受会长的委托负责所分管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处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欢迎协会会员和社会各界为支持协会事业的发展所给予的捐赠。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会员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会计和出纳可由常设机构单位的财务人员兼职。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牧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牧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    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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