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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参照农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确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适于我区推广的农机产品列入《目录》。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三年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自治区农牧厅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为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机械等十类。

第八条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九条  生产企业每年12月30日前自愿向自治区农牧厅委托受理机构自治区农机鉴定技术推广站,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试验鉴定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时下一年的12月底之后;试验鉴定证书包含系列产品的,仅限于具体实施检验的机型。);④外省(区)企业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所申报农机产品在我区的销售及应用情况。

第十条  自治区农牧厅在宁夏农业信息网、宁夏农机信息网上公告自治区农机鉴定技术推广站的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牧厅委托宁夏农机鉴定机构,对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于每年1月30日前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于3月底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审议的主要内容是:

①产品的先进性;②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和农业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牧厅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宁夏农机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农牧厅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六条 《目录》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联合公布。自治区农牧厅在征求财政厅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3月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相应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八条 《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品。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目录》变更。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列入资格:

(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 在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自治区或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 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试验鉴定证书失效的,由自治区农牧厅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牧厅和各市、县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检查,发现与《目录》不符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伪造、假冒《目录》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机试验鉴定、《目录》审查、审定及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

申 报 书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企业:                                              

申请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企业信息

法人代表

 

营业执

照编号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产品信息

主要性能

   

 

牌号、型号

 

适用区域

 

销售量及

主销区域

 

年 产 量

 

出厂参考价格

 

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情况

 

获证日期: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

产品生产、推广应用情况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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